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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工作规程
作者:中国企业联合会  来源:中国企业联合会  发布时间:2006-4-18 15:41: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的各项工作,不断提高认证质量水平和认证工作效率,根据中国企联[2004]27号《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的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工作规程适用于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所属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有关各认证管理机构、认证培训机构及认证机构。

    第三条    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实行“培训与认证分离的原则”及“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培训、统一认证和统一颁发证书”的认证制度。

第二章   认证培训

第四条     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培训(以下简称“认证培训”)业务由我会授权的各级认证培训机构在所辖行业及地区范围内进行。

第五条     认证培训教师应由经我会专门进行训练并考试合格被认定具有认证培训资格的教师担任。

第六条     认证培训应使用由我会统一提供的《教学大纲》、《教材》及“能力训练技术”开展培训业务。

第七条     申请参加认证培训的学员应向所在行业或地区认证培训机构报名,并填写由我会统一印制的《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培训学员登记表》(表号:X11),按标准交纳培训费、教材费等费用后即可参加认证培训。

第八条     认证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实行培训备案审核制度。由各级认证培训机构根据学员报名情况组织培训,在开班前一周报我会认证管理办公室申请培训批号。

第九条    认证培训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学时,以能力训练为主,知识培训为辅的教学方法进行。

第十条     本期认证培训结束后,认证培训机构应根据《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目标对学员进行系统考核。考核的内容与方法须与认证考试测评的内容与方法相衔接。

第十一条  经考核合格的学员,由认证培训机构颁发由我会统一印制的《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培训合格证书》,作为申报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本期认证培训结束后,由认证培训机构将参加本期认证培训的学员信息及经考核合格的学员信息填写《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培训学员信息汇总表》(表号:X11-1)分别报同级认证管理机构、认证机构及我会认证管理办公室,以便存档备查。

第三章 认证考试

第十三条  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业务由我会授权的各级认证机构在所辖行业和地区范围内进行。

第十四条  主持认证考试人员须经我会专门进行训练,经考试合格取得由我会颁发的《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认证人员合格证》,执证上岗。

第十五条  认证考试应依据我会颁布的《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标准》,使用由我会统一提供的《试卷》、《题库》及“能力测评技术”开展认证工作。

第十六条  申请参加认证考试的人员应向所在行业或地区认证机构报名,并填写由我会统一印制的《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申请表》(表号:X12),向认证机构提供照片四张,身份证、最高学历、最高职称复印件,提供与申请认证级别相一致的《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根据《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标准》中规定的申报条件及申请认证人员所申报认证的职业经理人特质与等级,进行申报认证的资格审查,符合条件者按标准交纳考试测评费等费用后即可参加认证考试。

第十八条  认证考试每年进行两次,即:每年的五月十日至十二日和十一月十日至十二日。由我会认证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进行。

第十九条  申请高级(通用或专业)职业经理人的人员认证考试由我会高级职业经理人认证中心负责;申请高级(通用或专业)职业经理人以下级别的人员认证考试由所在行业或地区的认证机构负责。

第二十条  认证机构对于符合申报认证条件的人员编入《申请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信息汇总表》(表号:X12-1)于统一认证考试时间二十日前分别报同级认证管理机构及我会认证管理办公室,申请认证批号。取得认证批号后于规定的时间开展职业经理人认证工作。

第二十一条   我会认证管理办公室根据《申请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信息汇总表》制作《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准考证》(表号:Q20),于认证考试前五天将《准考证》经认证机构发至申请认证考试人员。

第二十二条   认证机构工作人员须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在报名工作中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认证机构应根据应试人员分布情况在应试人员集中的地区就近设置考区,并以地区名称命名。同时填写《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考场分布登记表》(表号:Q21)

第二十四条   考场应选择适宜成人教育的场所,具备充足的人工照明设施。冬、夏两季的考场应具备空调设施和完善的应急救生设施和疏散通道。

第二十五条   考场应在醒目处悬挂“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考区”。

第二十六条   在考区的门口应注明认证机构名称、考区名称。考区内考场应进行编号,并分别标注考场应试人员的起止编号。

第二十七条   应试人员单人就坐,相邻应试人员之间应有宽度不少于50公分的走道间隔(计算机考场除外)。

第二十八条   认证机构应在各考区设置专用的考务办公室、应试人员休息室、医务室并有明显标识,考场外应大幅张贴考试纪律,在考区与认证机构之间应设有指定的通讯方法和工具。

第二十九条   每次统一考试,认证机构应设主考人员一名,在各考区分别设置副主考一名,巡考人员若干名。巡考人员由同级认证管理机构派员。主考职责:负责考试方案制订,监督各考点考试情况,批复副主考现场处理意见。副主考职责:分别负责各自考区内具体事务,处理报批突发事件处理意见,签收保存《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考场情况登记表》(表号:Q22)。巡考职责:监督监考人员工作质量,协助主考解决考区突发性问题。

第三十条     每个考区设专门的医务人员1人并配备常用急救药物,每个考场的考生人数应在30-50人范围内,监考人员配备不得低于2人。

第三十一条   认证机构所有考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监考要求》(附件一)履行职责,认真执行《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考场规则》(附件二)。

第三十二条   认证考试内容分为知识考试和能力测评两部分。其中:知识考试可采取书面答卷或计算机上机答卷两种方式,能力测评采用评价中心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   书面答卷的阅卷工作在同级认证管理机构的监督下由认证机构负责进行阅卷工作。阅卷人员须严格按照统一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阅卷评分,做到客观公正,量分准确,标准统一,确保全国统一认证的公正性和权威性。阅卷人员一律采用红色钢笔或圆珠笔评卷,计分数字和签名必须清楚,不得涂改。

第三十四条   阅卷人员要严格遵守本办法中的规定,不得泄漏评卷情况,不得涂改答卷和分数,不得将评分标准和标准答案带出评卷场所。如有违者,坚决查处,并视其情况,否决相关的认证结果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计算机上机答卷采取应试人员从《题库》随机抽题方式进行,计算机根据应试人员答题情况自动生成考试结果。

第三十六条   能力测评应在规定的环境和条件下进行。应试人员的测评结果由现场测评人员根据测评标准进行打分。

第三十七条   应试人员全部考试成绩应遵循“如实登录,准确无误”的原则由认证机构指定的专人根据《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标准》的权重登录考试结果和进行分数换算,并经两人以上核对无误后记入《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申请表》。

第三十八条   认证机构根据应试人员的考试结果及《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进行全面评价,在《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申请表》(表号:X12)上作出是否通过认证的结论,经同级认证管理机构复核后,由认证机构编制《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考试结果汇总表》(表号:Q23)于考试结束后十日内书面分别报同级认证管理机构及我会认证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证书的发放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我会认证管理办公室在收到各级认证机构的认证意见后,经核准,对于通过认证的应试人员由我会统一颁发《职业经理人资格证书》,经同级认证机构发至应试人员。

第四十条  《职业经理人资格证书》颁发后,由我会认证管理办公室为通过认证人员建立档案,以便备查和管理。三日内,通过我会网站、《中国企业报》及两家以上全国性经济类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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