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中欧沙盘模拟软件模拟职业认证管理视野职业生涯培训搜索管理论坛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您当前的位置:网站首页 -> 认证办法 -> 文章内容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认证工作机构人管理办法
作者:中国企业联合会  来源:中国企业联合会  发布时间:2006-4-18 16:39:00

 

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以下简称“中国企联”)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以下简称“认证”)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加强对认证工作机构人员的管理,根据《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及《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工作规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机构工作人员是指在认证管理机构、认证培训机构及认证机构中从事认证管理、认证培训及认证的工作人员。所有从事认证机构工作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须经过中国企联统一组织的业务训练,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分别颁发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认证管理人员资格证书》、《认证培训人员资格证书》和《认证人员资格证书》。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中国企联相关的认证工作。

第四条  认证机构工作人员,根据证书执业范围,只能在一个相应机构,从事规定的认证管理、认证培训或认证中的一项工作。

第五条  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认证机构工作人员须严格遵照中国企联统一制定的各项工作制度和有关的技术文件规范地开展相应的认证管理、认证培训及认证工作。

第六条  认证机构工作人员,未按照指定工作范围或方式进行相应的认证管理、认证培训及认证工作,由所在上一级认证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累计两次受到责令改正者,将暂停其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参加中国企联组织的相关业务训练,合格后方能继续进行相关认证工作;拒绝参加业务训练者,撤消其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七条  认证机构工作人员须保守所掌握的认证管理、认证培训、认证技术等必要的商业秘密。

第八条  中国企联对认证机构工作人员实行统一的执业资格注册制度。每年三月份,由中国企联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管理办公室组织年审,没有通过年审的认证工作机构人员不得从事当年度相关认证工作。连续两年未从事相关认证工作的人员,其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自动注销。

第九条  认证机构工作人员,如有违法行为者,取消其执业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企联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相关文章
· 中国企联国际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申报指南
· 报名啦!北京地区第12期职业经理人认证申报开始
· 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机构标志
· [推荐] 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机构授权证书
· 中国企联认证第一批高级职业经理人(特殊贡献人才)名单
· 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标准专家委员会名单
· 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工作机构
· 职业经理资格认证申报登记表
· 认证工作机构登记表
· 认证培训教师登记表
相关评论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更多评论...]
关于我们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2-2006 北京现代中欧管理科学研究院
建议使用IE5.0以上浏览器,分辨率为1024*768
有问题及建议请发E-mail:webmaster@jakj.com.cn
联系电话:010-62254883(网站事务)010-62267084(业务咨询)
京ICP备05023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