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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韦伯的官僚组织理论
作者:不详  来源:《牛津管理评论》  发布时间:2007-11-12 8:47:26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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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魅力型权威的核心是个人崇拜,这种组织所依赖的是往往是某种信仰,而不是强制性因素。所以,要维持个人崇拜组织的生存发展,领袖人物就必须不断地以某种新的方式来表现出他的魅力。这就像现在体育明星、演艺明星一样,只有不断地创造出新的奇迹,为“粉丝”提供新的刺激,才能保持崇拜者的兴奋和激情,否则就会失去其受人崇拜的魅力。所以,这种权威是最不稳定的,也是不能持久的。一般来讲,伴随着领袖的魅力的失去,这种个人崇拜组织就会转化为传统型组织或法理型组织。这种转化过程,即社会学中常说的“祛魅”。
    
    3.法理型权威(legal authority)。
    
    这种权威又可称之为法定权威,是建立在相信规章制度和行为规则的合法性基础之上。法理型权威以规则为统治的出发点和最终的归宿点,只有根据法定规则所发布的命令才具有权威,人们普遍遵守规则、信守规则,规则代表了一种大家都遵守的普遍秩序。法律和规章有契约式的,也有强制式的,但是,法理权威的形成依赖于法律和规章表现出来的理性。“通过协议的或强加的任何法都可能以理性为取向,即目的合乎理性或价值合乎理性为取向(或者两者兼而有之),并制订成章程,同时有权至少要求团体的成员必须尊重它。”正是这种从理性所衍生出来的规则成为了法理型权威所赖以存在的基础。法理权威的本质是“理性”。

    法理型权威是由传统社会走向现代社会的必然产物,是理性追求的体现。相对传统权威和超人权威,它最稳定且最有效率。这种权威下的组织关系是法定的,组织的行为规则体现了理性。所以,它是现代社会最为普遍的权威类型,其他两种权威最终会向这种权威演变。
     
    韦伯的权威理论,从学术上理清了人类社会权威的头绪,对繁杂的权威现象进行了类型学论证,试图揭示权威背后的本质含义。不管是赞成韦伯观点的,还是反对韦伯观点的,在此后的学术研究中,都跳不出韦伯构建的权威体系。甚至在有关权威的术语上,三种权威的词汇和表述都成为后人很难超越的范式。管理离不开权威,所以,管理学研究也就离不开韦伯。很有意思的是,在管理学著作中,对韦伯介绍的详细程度,同著作的普及程度成反比,同著作的学术深度成正比。也就是说,对管理学研究得越深入,韦伯的重要性就会越明显。

    三、组织理论之父
    
    韦伯对人类社会权威的理论研究,在逻辑上的引申就是组织理论。雷恩在《管理思想的演变》一书中说:“韦伯是对组织结构进行正式分析的明智的前辈。他想设计一个有关权力和活动之间的关系的有助于实现组织目标的结构蓝图。”韦伯的著作,是其他管理学家对组织进行正式分析的重要依据。例如,亚利桑那大学的登哈特(Robert B. Denhardt)在他的《公共组织理论》一书中,关于组织的思想传承专辟一章,只讲三个人,就是卡尔·马克思、马克斯·韦伯、西格蒙德·佛罗伊德。所有的管理学著作,都绕不开韦伯的组织理论。在这一意义上,韦伯被誉为“组织理论之父”。
    
    韦伯的三种权威,使组织呈现出三种不同类型。传统型权威所构成的家长制组织,不是建立在成文规范和法定程序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人身依附式的个人忠诚基础上,这种组织的内部关系是一种主仆关系。这种组织的统治者拥有绝对的权力,但这种权力被惯例和习俗所限制。农业社会中的各种组织,基本上都属于这种类型。魅力型权威所构成的个人崇拜组织,基本特征是没有程序规则,缺乏等级和部门分工,因而没有稳固的制度基础,不可能持久。这种权威依靠“克里斯玛”(charisma)即超凡魅力而形成,所以是一种不稳定的情感式组织,往往产生于动荡不安的社会之中,在革命时期或转型时期常常出现。法理型权威所构成的官僚组织(bureaucracy),建立在人们对规章体系的理性信任基础上。所谓“官僚”,是指这种组织的成员是专门化的职业管理人员而言,并不含有一般语境中使用“官僚”一词的贬义。为了避免误解,有些学者把韦伯所说的官僚组织,改称科层组织。韦伯认为,在近代以来的资本主义社会中,官僚组织是对大规模社会群体进行有效管理在基本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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