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说,创意在市场空间上的“爆炸性增长”,是梅特卡夫法则的最佳商业实践。新创意经济是梅特卡夫法则的主要受益者,也是梅特卡夫法则实现的主要推动者。
新创意经济规则之二:
普及比稀有重要
传统的创意经济,遵循的仍然是供给方规模经济。与传统的创意经济不同,新创意经济遵循的是需求方规模经济。正如凯文。凯利指出的:“当制造技术已臻完美,副本可以大量流通时,产生价值的是普及性而非稀有性,改变了传统的商业定律。”
在传统的创意经济中,完全占有市场是没有必要的。尤其是占有最后的百分之十到二十的市场份额,不仅无益,而且有害。道理很简单,由于成本递增和收益递减同时起作用,最后百分之十到二十的市场,是成本最高而收益最低的市场。而在新创意经济中,不存在这样的限制。由于边际成本递减和边际效益递增,最后百分之十到二十的市场,可以成为成本最低而收益最高的市场。举例来说,WindowsXP如果排除反垄断等方面的因素,仅凭市场的自然选择,占有目标市场最后百分之十到二十的市场,从成本来说,不过是增加一点点微不足道的拷贝费用,但从收益来看,却在基本不追加投资,或边际投入极小的情况下,获得比占有最初的市场份额理想得多的收益。
这一规则,在它的上游,来源于网络的两个更为基本的特征:正反馈与正的外部性。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