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中欧沙盘模拟软件模拟职业认证管理视野职业生涯培训搜索管理论坛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您当前的位置:网站首页 -> 劳动法规 -> 文章内容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 劳动争议
· 仲裁诉讼
热门文章
· 130万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拉..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
· 2005中国企业招聘现状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
· 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
· 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
· 和上司沟通必备8个黄金句..
· 如何使人喜欢你
· 人生成功生涯规划100诀
· 让员工与企业同进步
·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适..
· 症疗职场10大心理困惑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不详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6-4-24 16:45:00  发布人:admin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贯彻实施《劳动法》以来,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是各地在工作中也遇到一些具体的政策问题,我们对其中一些问题进行了研究,做出了《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

     一、关于厂长、经理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4】360号文的规定,厂长、经理是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二、关于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按照劳动部劳办发【1995】19号和33号文件规定,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也是职工的一员,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有特殊规定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按照劳动部劳办发【1994】360号文件和劳动部劳办发【1995】19号文件的规定,为使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平稳过渡,应根据《劳动法》规定的不同合同期限,对工作时间较长,距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如本人提出要求,可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其它固定职工,在当前新旧用人制度转换过程中,做为一次性的过渡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情况,从保护工作时间较长职工的利益出发,做出一些特别规定.

     四、关于长期病休、放长假和提前退养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企业中长期病休、放长假和提前退养的职工,仍是企业职工,与用人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上述职工也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五、关于农民轮换工的劳动合同期限问题

     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第87号令规定,在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招用的农民工,劳动合同期限最多不超过8年,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劳动法》实施后,为了继续保护这部分职工的利益,仍应执行这一规定.

     用人单位经批准招用农民工从事非有害身体健康工种、岗位工作的,其劳动合同期限,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相关文章
· 全球IT薪酬亚洲最低 北京倒数第2
· 北京保姆最低工资同比涨百元
· 文化行业人才在北京最抢手
· 北京八成男白领愿“主外”
· 北京就业服务周 确保六成失业高校应届生就业
· 北京地铁人才缺口过万 与铁路争人力资源
· 劳动法专家称麦当劳加薪后仍属违法用工
· 北京外企急需矿业等冷门人才
· 北京房地产行业薪酬缓涨 低于社会平均水平
· 北京企业高管平均年薪25万
 
∷相关文章评论∷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更多评论...]
关于我们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2-2006 北京现代中欧管理科学研究院
建议使用IE5.0以上浏览器,分辨率为1024*768
有问题及建议请发E-mail:webmaster@jakj.com.cn
联系电话:010-62254883(网站事务)010-010-62267084(业务咨询)
京ICP备05023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