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中欧沙盘模拟软件模拟职业认证管理视野职业生涯培训搜索管理论坛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您当前的位置:网站首页 -> 劳动法规 -> 文章内容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 劳动争议
· 仲裁诉讼
热门文章
· 130万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拉..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
· 2005中国企业招聘现状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
· 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
· 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
· 和上司沟通必备8个黄金句..
· 如何使人喜欢你
· 人生成功生涯规划100诀
· 让员工与企业同进步
·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适..
· 症疗职场10大心理困惑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适合北京)
作者:不详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6-6-23 16:52:00  发布人:admin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颁布日期】1996.06.20
【生效日期】1996.06.20
【时 效 性】有效   
 
 
          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根据劳动部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市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际,现对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合同制职工调动、转移工作单位经济补偿金计发问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提出调动、转移工作单位的,应当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与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向职工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合同制度实行以前,原固定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做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或职工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在原单位的工作时间应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四、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市劳动局1996年5月2日发出的《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京劳关发〔1996〕106号)停止执行。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相关文章
· 全球IT薪酬亚洲最低 北京倒数第2
· 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及处理
· 北京保姆最低工资同比涨百元
· 患病期间哪些情况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可否算事实劳动关系
· 单位与劳动者“代理人”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 文化行业人才在北京最抢手
· 北京八成男白领愿“主外”
· 北京就业服务周 确保六成失业高校应届生就业
· 北京地铁人才缺口过万 与铁路争人力资源
 
∷相关文章评论∷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更多评论...]
关于我们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2-2006 北京现代中欧管理科学研究院
建议使用IE5.0以上浏览器,分辨率为1024*768
有问题及建议请发E-mail:webmaster@jakj.com.cn
联系电话:010-62254883(网站事务)010-010-62267084(业务咨询)
京ICP备05023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