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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适合北京)
作者:不详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6-6-23 16:53:00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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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99-12-23


    (有效)

     1999年12月23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京地税个[1999]685号文件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针对企业解聘职工给予其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给予了明确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的精神,我市也作出了补充规定。文件具体内容如下:

     一、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指: 企业在改组、改制、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以及其他原因被雇主辞退或自行辞退个人领取的经济补偿金或退职费(指不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的退职费。)

     二、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四、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五、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六、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七、京地税个[1996]501号《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税收征管政策问题的通知》中的第四条及国税发[1996]203号《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的第二条规定同时予以废止。

     八、以上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例:某服装厂职工王某拥有本企业工龄8年,2000年1月因企业改制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支付其一次性经济补偿金6万元。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王某需从月工资中缴纳9%的住房公积金,5%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王某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1、折合月工资收入:60,000÷8=7,500(元)

     2、应缴纳住房公积金:7,500×9%=675(元)

     3、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7,500×5%=375(元)

     4、应纳税收入:7,500-675-375=6,450(元)

     5、应纳税额=[(6,450-1,000)×20%-375] ×8(个月)=5,720(元)

     6、王某应缴纳5,720元的个人所得税。

     如上例,假设王某本企业工龄为13年,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1、折合月工资收入:60,000÷12=5,000(元)

     2、应缴纳住房公积金:5,000×9%=450(元)

     3、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5,000×5%=250(元)

     4、应纳税收入:5,000-450-250=4,300(元)

     5、应纳税额=[(4,300-1,000)×15%-125] ×12(个月)=4,440(元)

     6、王某应缴纳4,440元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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