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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个人不缴费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7-9 8:53:29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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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记者从我市劳动保障局医保中心获悉,根据我省12月6日公布的《山西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至1%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职工生育保险费由单位缴纳。职工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作为缴费工资;职工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作为缴费工资。

  享受生育保险需具备两条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3个月;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我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产假最高不超过180天办法规定:女职工怀孕7个月(含)以上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并持有县以上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相关证明的增加90天。女职工生育符合以上多项增加产假条件的,增加的产假天数累加计算,最高不超过180天。

  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含)流产的产假15天;3个月以上4个月(含)以内流产的产假30天;4个月以上7个月(含)以内流产的产假42天。

  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流产)前一个月的缴费工资除以30再乘以办法规定的产假天数计发,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凡符合本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的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此办法的标准支付。

  9种情况不能享受保险有以下情况,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不符合国家或者本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不符合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就医规定的;不符合本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的;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治疗生育合并症的费用;因犯罪、酗酒、吸毒、自残、他伤、打架斗殴、交通事故等造成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等)发生的费用;按照国家或者本省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另外,用人单位欠费期间,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欠费3个月内及时按规定补缴生育保险费的,可连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超过规定期限补缴的,不得享受中断缴费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因漏报、少报职工的缴费工资,给职工生育保险津贴造成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补偿,并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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