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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年终奖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7-9 8:53:48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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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前天出台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明确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须向税务部门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同时明确了11类所得应该计算在12万元年所得中。昨天税法专家告诉记者,本年度的一次性年终奖无论在年底前还是第二年年初发放,都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算入该年度的年所得。一次性年终奖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
 
  根据税务总局出台的《办法》,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11类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这11类分别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目前,不少用人单位都会在年终时为员工发放一次性年终奖金,有的单位选择在年底前发放本年度的年终奖,有的单位则在第二年年初时发放年终奖,那么一次性年终奖是否应该计算在年所得之中呢?

  昨天,著名税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财金学院教授朱青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一次性年终奖是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无论用人单位在何时发放该年度的一次性年终奖,这笔收入都应该计算在该年度的年所得中。例如,小张在一家IT公司任职,他在2006年度获得工资薪金所得共计10万元,没有其他类别的所得。但其任职的公司在2007年1月20日发放给小张2006年度一次性年终奖3万元。那么,小张2006年度的年所得应为13万元。按照《办法》的规定,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时间截止到3月31日,小张年所得超过12万元,须自行向税务部门纳税申报。非固定的兼职所得不算“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

  《办法》规定,符合5种情况的纳税人须自行纳税申报,其中第二种情况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朱青教授认为,这里所指的“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应理解为个人与两家或两家以上的用人单位签订了受雇合同。一般兼职不算在这种情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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