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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六类劳动合同陷阱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7-9 8:49:35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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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护身符。《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不少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采取欺诈、协迫等手段设置陷阱,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此,求职者一定要提高警惕,以免上当受骗。这些合同主要有以下六种:

  “暗箱合同”

  这类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边倒。有些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多采用格式合同,根本不与劳动者协商,不向劳动者讲明合同内容。在合同中,只从企业的利益出发规定用工单位的权利和劳动者的义务,而很少或者根本不规定用工单位的义务和劳动者的权利。王某和一建筑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后,仅仅工作了一个月,就被解除劳动合同。王某诉至法院,建筑公司却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有“公司对职工有绝对的解除权”条款提出异议。原来,王某不识字,根本不知道合同内容就按了手印。

  “霸王合同”

  这类合同,一般是以给劳动者或其亲友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失相威胁,迫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签订的,受害对象一般为高科技人员。比如,有的企业看中一名技术员后,先与该技术员的亲朋好友订立劳动合同,并且给予优厚的待遇和报酬,然后再与该技术员本人进行谈判,强迫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否则就以解雇其亲朋好友相威胁。

  “押金合同”

  对于此类合同,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1995年7月3日下发的《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求”的复函》中明文予以制止。但如今仍有不少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向劳动者收了押金、风险金、培训费、保证金等各种名目、数额不等的金钱,劳动者稍有违反管理的行为,用人单位即“合法”扣留这部分押金。

  “生死合同”

  部分用人单位不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安全卫生义务,妄图以与劳动者约定“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逃避责任。签订这类合同的主要是建筑、采石等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单位。这类企业劳动保护条件差、隐患多、设施不全,生产中极易发生伤亡事故。

  “卖身合同”

  具体表现在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一切行动听从用人单位安排,一旦签订合同,劳动者就如同卖身一样完全失去行动自由。在工作中,加班加点,被强迫劳动,有的单位连吃饭、穿衣、上厕所都规定了严格的时间,剥夺了劳动者的休息权、休假权,甚至任意侮辱、体罚、殴打和拘禁劳动者。劳动者的生活、娱乐和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

  “双面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准备了至少两份合同。一份是假合同,内容按照劳动部门的要求签订,以对外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但在劳动过程中并不实际执行;一份为真合同,是用人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拟定的违法合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极不平等,对内用以约束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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