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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7-18 10:02:00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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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假过完的第一天,老蒋就接到乐山一位读者的来电,他说他与一施工单位签的劳动合同中有:“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后果自行承担”的不合理规定,但当时签合同时并没在意,但在施工时却发生了工伤,他问单位真的不用负责了吗?老蒋咨询了专家,现回复如下:按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劳动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无效。而依《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对此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以保障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你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期间发生的损害结果由你承担,显然违法,因此这个条款应属无效,若真的发生工伤事故,单位依法仍应承担责任。但这个无效的条款并不影响劳动合同其他有效条款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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