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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未解约 应视为同意续延合同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7-18 10:02:03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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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年8月,郑先生到公司工作,双方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没续签劳动合同,公司也未向郑先生发出书面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郑先生与公司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2006年,郑先生提出要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请问,郑先生的要求合理吗?

  法官解答

  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郑先生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以书面形式向郑先生送达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所以应认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所以郑先生的要求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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