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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限 单位后“找补”无效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7-18 10:02:05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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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后 无期限合同“变”一年期 员工被炒后起诉———

  基本案情

  2004年3月,杨某在广州应聘进入某公司工作,同年5月,公司将其派往北京。2005年年初,公司以邮寄方式给杨某寄来两份空白的制式劳动合同让其签字。

  杨某当时询问合同期限如何填写,公司人事部经理答复:劳动合同为无期限,只要员工不违纪,合同就一直有效,但员工不得在合同上填写内容,不签就走人。杨某在签字后将合同寄回公司,但此后公司却未将合同再寄回给杨某。

  2005年12月30日,公司突然给杨某出示了一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称双方劳动合同已经到期,通知杨某立即交接工作。杨某注意到,在有自己签名的那份合同中第二条第(一)款载明:本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1年,合同期从2005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

  杨某认为单位的做法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给付经济补偿金等申诉请求。对于仲裁委的裁决杨某与公司均不服。于是,杨某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中有关劳动期限的条款无效。

  庭审中,公司方面承认寄给杨某的合同中关于劳动期限一项为空白,但同时表示,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为一年一签,这是公司的规定,只是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由于现在公司出示的合同已经明确填写了合同期限,故法院应采信合同。

  朝阳法院经审理,判决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期限的条款无效。

  法官析案

  承办此案的陈征法官说,劳动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根据本案现在的证据可以认定,杨某在劳动合同上签字时,该合同文本并未填写合同期限等内容。据此,杨某所在公司强令杨某在空白合同上签字的行为,已违背了平等自愿之基本原则。

  由于杨某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未明确约定合同期限,故该合同应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杨某所在公司自行填写合同期限等相关条款,并以合同期限届满为由通知杨某终止劳动关系,其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法院判决公司自行填写的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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