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中欧沙盘模拟软件模拟职业认证管理视野职业生涯培训搜索管理论坛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您当前的位置:网站首页 -> 劳动法规 -> 劳动争议 -> 辞职解雇 -> 文章内容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 劳动合同
· 薪金待遇
· 辞职解雇
· 经济补偿
· 竞业禁止
· 其他争议
热门文章
· 130万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拉..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
· 2005中国企业招聘现状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
· 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
· 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
· 和上司沟通必备8个黄金句..
· 如何使人喜欢你
· 人生成功生涯规划100诀
· 让员工与企业同进步
·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适..
· 症疗职场10大心理困惑
HR该如何正确处理绩效垫底?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5-14 13:46:42  发布人:admin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随着竞争的加剧,一些企业为了提高效益制定了“末位淘汰”的内部规定,比如规定若员工连续几个月绩效最低便予以辞退,而不管其劳动合同有没有到期。

  那么,这种内部规定合法吗?如果员工因为绩效低被辞退时其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到底是以单位的内部规定为准还是以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为准呢?

  权威声音

  以绩效最低为由提前解除合同违法

  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介绍,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将“末位淘汰制”写入规章制度作为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条件,由此引发的争议逐渐增多。单位以员工的工作业绩排在末位为理由解除未到期的劳动合同,这种行为并不合法。

  末位淘汰有三种形式,一种是将处于末位的劳动者调离某一职位,换到另一岗位;第二种是处于末位经过培训仍然处于末位时,在合同终止期到来后不再续签;第三种是处于末位的劳动者因这个事由被单位提前解除合同。

  前两种没有法律上的障碍,但第三种末位淘汰制是不合法的。如果劳动者属于第三种情形,就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给自己维权。

  劳动合同效力优先于内部规章

  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正式实施。其中对于劳动合同效力的解释明确说,劳动合同的效力优先于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

  也就是说,员工在单位的供职时间应以劳动合同为准,单位不能随意以“末位淘汰”为由辞退员工,否则就要赔偿。

  不过,我国劳动法规定,如果劳动者确因“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相关文章
· HR:向培训师学沟通技巧
· HR该如何正确处理绩效垫底
· HR宣言:你的薪酬到底如何定?
· 调查称人才管理成企业HR工作重心
· 优秀HR经理应当达到四个阶层
· 形势逼人 HR经理靠充电保饭碗
· 致HR新人的一封信
· HR声音3:坐“第一排”才有工作
· HR之声:360万毕业生,拿什么拯救自己?
· 超八成HR不满意工作
 
∷相关文章评论∷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更多评论...]
关于我们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2-2006 北京现代中欧管理科学研究院
建议使用IE5.0以上浏览器,分辨率为1024*768
有问题及建议请发E-mail:webmaster@jakj.com.cn
联系电话:010-62254883(网站事务)010-010-62267084(业务咨询)
京ICP备05023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