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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行政诉讼三注意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2-2 8:55:29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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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近段时间,湖北省工伤责任认定纠纷增多,不少纠纷又无法进行仲裁或行政诉讼的情况,昨日省劳动保障仲裁部门提醒劳动者,如果要进行工伤认定诉讼,要注意以下三大问题。

  时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如果无书面劳动合同,要另保留证据——据粗略统计,目前仍有八成劳务工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些劳动者必须通过其他途径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如工资单、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金等的收条、出勤记录等。

  复议前置———根据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如果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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