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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六种纠纷”不受理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9-21 9:11:28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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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解释。其中,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六种情形,应引起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注意。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处孙处长解释说,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多办理的是个人与企业间的纠纷,因此,类似纠纷应通过其他渠道来解决,劳动仲裁不予受理。

  此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还应特别注意解释中的几个变化,如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60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不属劳动争议的六种情形

  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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